20260812-讀經分享:
太18:15-20
「因為無論在哪裡,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,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。」(太18:20)
這句話常常被用在信心的功課上,也常被用在不論多或少, 神與我們同在的事實。我想,在這個基礎之上,並沒有甚麼問題。不過,如果從前面來看,慢慢地回溯,或許可以再重新思考耶穌說這句話的意思。
19節提到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,天父就必為同心合意的禱告成全。這表明與 神聯合的一個關係,不單只是這兩個人(含以上)同心而已。
18節提到基督徒在地上的權柄,同時也是在地上身為僕人當作的,就是基督徒的身分與傳福音的關聯。綑綁代表對於罪不能妥協,釋放代表傳遞福音使人得生。
15-17節說明了基督教會當中,若有人犯罪的時候的處理流程。其中很重要的一點,就是當這個人不悔改的情況下,就將他逐出教會,這並不是要宣告他從此之後就被基督除名,反而是因他的行為使他失去悔改之心,本就當回到世界當中,重新進入悔改之列。但這不是與他切斷關係,而是如18節那樣,我們都當有僕人之心,服事他人。將這人放在祈求之列,期待他認罪悔改,回到教會。
以上,我們回過頭來再看20節,我想,我會用謹慎的態度看看自己,不論我現在的服事為何,我真的能夠理解我就是在基督裡,奉主的名聚集的那其中一位;或是陷入為了服事而服事,濫用恩惠,自以為配得這生命之道而錯用權柄呢?
主耶穌說:"奉我的名",這並不是一個例行的流程,而是蒙恩的罪人因主耶穌基督的呼召而配得的。若不是主在我們中間,我們的聚集、感謝、祈求,都將與一般團體一致,只是一個集體的力量,在 神的面前怎能站立得住呢?故此我想,當求的是:主啊!赦免我的罪,使我在你的面前蒙恩。藉著蒙恩的心,使我們兩三個人(含以上)的同心,不再是一個小團體,而是大公教會同心合意的祈求與感謝,使我們盡心盡力的服事,得蒙 神的喜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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